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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内幕交易案件有望“零障碍”
2014/05/20


11月18日晚18时,证监会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下称《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以往证监会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时,多涉及央企和国企股东,部分企业由于级别与证监会相同,很难以行政命令的手段要求对方配合。同时部分地方政府对查处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很多案件调查取证障碍重重。此次由国务院统筹部署,五部委联合行动,未来调查取证的障碍将会大大缩减。
       《通知》的出台在2010年初就开始谋划。在2010年年初召开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第八次会议上,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等单位共同商定,将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综合防控内幕交易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专项任务。2010年5月,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法制办联合启动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小组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专题调研工作。相关部委利用一个半月时间,集中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座谈的对象包括地方政府、国资部门、公安部门、证监局、交易所、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部分中介机构,并向132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发送了专题调查问卷。在调研的基础上,相关部委认真调研分析了当前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调研分析内幕信息类型、产生和传递环节、目前管理状况等实际情况,按照制度类、监管类和警示教育类工作分类,从惩治、教育、立法、监管、诚信等层面,提出了系统性工作建议。
       为便于监管内幕信息,《通知》要求,相关各方要加强对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制度,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按照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强化监督,严格问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证监会对此表示,未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泄漏,“将问责到具体个人”。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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